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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2023-12-01 产品中心

  第三十二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联的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药监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做审核,按照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结合企业遵守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和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作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延续许可的批准时间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原许可证到期日的次日;批准时间不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批准延续许可的日期。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 第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 (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的基本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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