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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4月1日起医疗物资出口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

2023-12-01 产品中心

  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明确,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根据公告,自4月1日起,出口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们国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品质衡量准则要求。海关凭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公告强调,当前,全世界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发布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状况动态调整。有关医疗物资出口企业要确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根据公告,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主要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数量、注册证号、进口国(地区)质量规定要求、产品批号、进口国(地区)和生产厂商7项内容。我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在国家药监局网站动态更新。

  3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温馨提示”称,为方便公众快速便捷进行查询,避免购买到未经注册批准医疗器械产品,国家药监局已将防疫所需7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包括国产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国产呼吸机、国产医用防护服、国产医用防护口罩、国产医用外科口罩、国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国产红外体温计等,进行了专门的整合汇总,在国家药监局官网专栏上集中展示,同时,还附上了查询防疫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的中英文网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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