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请求;
3、请求资料不完整或许不契合正式检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许在5个工作日内向请求人宣布《更正资料告诉书》,并将需求更正的悉数内容一次性告诉请求人。逾期不告诉的,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4、请求资料完全,契合正式检查要求的,或许请求人按要求提交悉数补正请求资料的,予以受理。
5、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监管理部门受理或许不受理医疗器械出产企业请求的,应当出具《受理告诉书》或许《不予受理告诉书》,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6、经检查契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同意颁布证书的书面决议,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布《医疗器械出产企业许可证》。经检查不契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作出不颁布证书的书面决议,并阐明原因。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