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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搜案例】女教师哺乳期被学校调岗为保洁并终止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2024-03-18 火狐体育电竞官方网站

  原标题:【热搜案例】女教师哺乳期被学校调岗为保洁并终止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女教师产假结束后返岗,却被学校以无教师岗位为由调岗为保洁、门卫。在女教师明确说不同意后,学校又以合同到期为由向女教师发送“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如此操作,法院如何认定,我们共同来看看。

  2014年5月12日,谢某(女性)入职H小学,任职教师,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

  2020年底,谢某因生产,向H小学申请产假和哺乳假。其产假于2021年3月30日结束、哺乳假于2021年9月7日结束。

  产假结束后,谢某向H小学提交了返岗申请,但H小学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谢某调至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谢某明确说不同意,故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谢某未出勤。

  2021年6月15日,H小学向谢某发出《<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H小学与谢某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10日期满,合同到期不续签订。

  为此,谢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H小学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8381.35元;2.H小学向其支付2021年5月1日至7月10日工资9573.68元;3.H小学向其返还入职保证金500元(另外的事项此处不予讨论)。2021年10月15日,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作出终局裁决:1.H小学一次性返还谢某入职保证金500元,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381.35元;2.驳回其它仲裁请求。

  根据前述所确定的谢某与H小学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谢某产假期和哺乳期。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10日终止,未延续至谢某2021年9月7日哺乳期满,且H小学自2021年6月15日向谢某发出到期不续签的通知书后,并未用书面的形式告知谢某劳动合同延续至其产假结束、或是哺乳期结束之日。不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企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的规定,H小学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与谢某的劳动合同,对于谢某对H小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谢某在H小学处工作了7年零2个月,H小学应支付谢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58381.35元(3892.09元/月×7.5个月×2倍)。

  谢某2021年3月30日产假结束,谢某曾向H小学提交了返岗申请,谢某岗位为教师,在谢某表示按期返岗的情况下,H小学应当提前为其安排对应岗位,但H小学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谢某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明显带有侮辱、惩罚性质,且谢某明确说不同意,故造成谢某上述期间内未出勤的根本原因在于H小学。但谢某未及时返岗或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导致其损失扩大,鉴于谢某2021年5月1日至同年7月10日确未提供劳动,故法院酌情参照×市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月计算,计得5165.5元(2100元/月÷21.75日/月×10日+2100元/月×2个月)。

  综上所述,H小学应向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381.35元、2021年5月1日至7月10日工资5165.5元、谢某入职保证金500元。

  一审认定H小学发出的《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是H小学向谢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以此确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系事实认定错误。因H小学在《聘用合同》到期后无继续聘用谢某的计划,为提前通知谢某,H小学才向谢某发出《〈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该通知书只是告知谢某到期不予续约,目的是方便谢某提前作好交接、求职等安排,并无在哺乳期内解聘谢某的意思。所以,H小学没有违法与谢某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入职保证金。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H小学自2021年6月15日向谢某发出到期不续签的通知书后,并未用书面的形式告知谢某劳动合同延续至其产假结束、或是哺乳期结束之日。故一审认定谢某与H小学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10日期间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谢某的哺乳期于2021年9月7日届满,H小学于2021年7月10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未延续至谢某2021年9月7日哺乳期满,违反了上述规定,H小学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与谢某的劳动合同,对于谢某要求H小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谢某在H小学处工作了7年零2个月,产假前的平均薪资为3892.09元/月,故一审法院认定H小学应支付谢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8381.35元(3892.09元/月×7.5个月×2倍),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仲裁裁决H小学向谢某返还入职保证金500元,H小学未对仲裁裁决提出诉讼,并在一审中明确同意返还,故一审判令H小学向谢某返还入职保证金50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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