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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主要变化

2024-04-27 新闻中心

  2022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监管理局发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验证指南的通知》(2022年第50号),新版《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验证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验证指南的通知》(2020年第19号通知)同时废止。从现在起,省.自治区.市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新版《指南》的要求做产品研究开发和产品研究开发.审查生产相关质量认证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新指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主要增加了注册自检.委托研发.委托生产.临床评价.延长检查要求、现场检查结果判断原则和审查项目清单,进一步明确机构、人员和工厂.具体变化内容及设施设备要求总结如下: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十四条和《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新指南增加了“自检审查”需求。提交自检报告的申请人,4,申请人,4,.2.4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具有相应能力的专职检验人员和检验人员.审批人员.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授权许可人;4.1.3.4.8.2要求自检工作应纳入商品质量认证体系,并符合标准要求。申请注册自检的,应当由人人从事。.机.料.法.环.综合考虑自检能力,将检验测试单位的质量管理纳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认证体系,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设备。

  新指南增强了委托研发管理的需求,从受托人能力评估(4)开始.5.12.1).委托研发协议(4).5.12.2).委托研发技术文件(4).5.12.3)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于委托研发活动的申请人,应采取相关的活动质量管理措施,明确是全部委托还是部分委托,以及委托人需要参与哪些过程。委托人应当对委托研发机构的研发能力和持续技术上的支持能力提出对应的要求并做评估。申请人需要在委托研发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有效措施,确保委托研发过程数据的可靠性,并确保委托研发机构按照协议要求转移设计开发导出文件,满足设计开发输入要求。

  新指南增强了委托生产的15项要求,包括委托生产的总体要求。申请人应明确负责指导.监督委托生产企业质量认证体系的部门和人员;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需要;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受托人现场审核的要求;双方一同规划完成设计转换活动的要求;技术文件转换和工艺验证的要求;委托人应参与和委托生产商品的验证和确定,确保生产条件等质量认证体系变化带来的风险得到充分识别和控制;受托人应具备与临床试验产品相匹配的厂房.设备与设备,委托人应确保完成过程验证或确定;材料采购需求;双方应明确生产的全部过程的监控方法和标准,指定授权监控人员,保留监控记录;文档管理要求;产品放行要求;定期审批和保留审计记录;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和明确申请人责任,充足表现了注册人的主要责任。

  新指南的基础要求3.1中提到,申请人建立的质量认证体系应包括临床评价(包括临床试验)阶段。新指南要求申请人建立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管理制度,并在实验过程中保留相关文件记录。此外,设计和开发章节也加强了临床确定管理临床试验商品要求及临床试验产品管理的需求。

  新《指南》基本要求3.4中提到必要时,应对医疗器械研发做处理.其他在生产活动中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单位做延伸检查。因此,委托加工的存在。.委托检验.委托灭菌等委托活动的申请人,应全方面覆盖质量管理活动,防止管理盲点。

  新指南增加了审查项目名单,共有73个审查项目,其中标注“*”32个关键项目,41个一般项目。与原指南相比,新指南增加了现场验证结果的判断原则,分为审查结论“经过审查”.“未通过审核检查”.“修改后经过审查”和“整改后未通过审核检查”四种情况。对于以下情形之一,建议结论为“未通过审核检查”:(1)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存在线)现场核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但发现申请人有3个以上关键项目(含)或10个以上一般项目(含)不符合要求。

  虽然未曾发现真实性问题,但发现申请人有3个关键项目(不含)以下,一般项目10个(不含)以下不符合标准要求,建议结论为“整改后复查”。审查结论是“整改后复查”申请人应当在登记审查后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一次性向原审查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审查部门能够直接进行现场审查。如果所有项目的整改都符合标准要求,建议结论为“整改后经过审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或者复查仍不符合项目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审核检查”。

  新指南进一步明确“机构”的需求,4.2.1要求申请人建立医疗器械研发.配套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设计开发和技术转型合理可追溯;进一步明确“人员”原《指南》只对设计研发人员有要求,新《指南》提出研发要求.生产.质量控制人员、管理者代表.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产品放行审核员等关键人员和专职检验人员的综合要求。

  新指南增加了对工艺设备和环境设施的需求。.3.2要求申请人配备与注册产品生产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3.3要求申请人配备符合产品检测验证的方法要求的环境设施和仪器设施。对于进行特殊专业检验的实验室,环境设施条件应符合特定的专业要求。

  考虑到公司在实际运行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新指南还个性化地增加了不可抗力无法保留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场所的需求。.3.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制应保留4项要求.厂房设施设备及相关使用记录。不可抗力不能保留的,应保留能证明产品研发的产品.生产验证等产品实现真实过程活动.完整可追溯的证据。

  新指南已发布一个多月。作为第一责任人,公司应立即对新指南进行逐一自查,建立包括设计开发在内的设计开发.生产.与产品实现过程相匹配的综合质量认证体系,如质量控制和放行审批,确保各项活动符合新指南的要求。